学校规章
黄河科技学院校内行政事务请示报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请示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部)、附属单位及其他校属单位向学校请示解决有关问题;校内报告用于以上单位向学校告知有关事项、事件。

第三条 校内请示、报告要一文一事,一个请示、报告中不得请求、报告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项。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条 校内请示、报告的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校内请示、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尽量协商一致再行请示、报告。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方可请示、报告。

(三)校内请示、报告行文要清楚,语言要简洁,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第五条 校内请示、报告应符合以下格式:

(一)校内请示的标题一般为《关于××××的请示》;校内报告的标题一般为《关于××××的报告》。

(二)校内请示、报告的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三)校内请示、报告一般应打印在《黄河科技学院工作请示表》上。如内容较多,可带附件。

(四)校内请示、报告必须注明日期并由呈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行文,则行文的所有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签名;内容比较急的请示、报告要有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第六条 校内请示、报告的处理:

(一)各基层单位应按照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直接向行政职能部门请示。

(二)对各基层单位的请示,行政职能部门能解决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直接通知请示单位;不能解决时,行政职能部门应在请示件上注明原因、提出建议解决方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请示件及建议解决方案送达校长办公室。

(三)校内请示经校长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分别予以处理:

1.校长办公室可以解决的事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请示事项,并将处理结果直接通知请示单位;

2.请示事项超越校长办公室职权范围时,校长办公室应将请示呈送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职责范围内可以直接处理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将处理结果通知请示单位;

3.请示事项超越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时,分管校领导应签署明确的建议意见,再由校长办公室呈交校长处理;校长能决定的问题由校长决定,校长认为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则作为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议定,处理结果由校长办公室通知请示单位。

(四)校内报告经校长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根据报告的不同内容,呈送分管校领导或校长。

第七条 校内请示、报告的要求:

(一)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二)除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学校领导呈送请示、报告,更不得多头呈送。

(三)行政职能部门向学校的请示,应同时提交一个以上的建议解决方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三)行政职能部门向学校的请示,应同时提交一个以上的建议解决方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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