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良好的校园秩序,学校严格控制外单位到我校开展活动。确需到我校开展活动者,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外单位与我校行政业务处室或教学单位联系到
第二条 我校开展活动者必须持单位证明及开展活动内容及人数的说明先到校长办公室联系。
第三条 校长办公室主任审定活动单位的证明和相关说明后,认为可以到我校开展活动者,根据活动的内容和规模向主管校长或校长报告(400人以下者,向主管校长报告,400人以上者向校长报告)。
第四条 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同意后,申请单位填写《外单位到我校开展活动申请表》(由校长办公室制作),活动单位及我校承接单位应制定活动的具体安排,经校办主任审核签字后,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五条 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校长办公室主任把学校的相关规定告知活动者,并发给活动者《校外单位到学校开展活动的须知》(校长办公室制作),并通告活动者到学校活动时,应遵守的学校相关规定。
校长办公室向申请单位下达《外单位到我校开展活动通知书》(校长办公室制作),承接活动的单位作好充分准备,并持《外单位到我校开展活动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密切配合,确保活动的安全和顺利开展。
第六条 申请单位及我校承接单位应严格按照报批的具体安排开展活动。学校将根据承接单位和申请单位的安排,由校长办公室组织检查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30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