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是一个单位的标志和象征,具有权威作用和凭证作用。它对单位行文是否符合组织原则和有关公文的规定起保证监督作用。为了规范我校行政印章管理,进一步维护行政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全校各类行政印章的刻制、学校一级印章的保管、使用及指导和监督学校各行政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 学校行政印章和党委印章由上级机关批准后刻制。
第四条 行政各单位刻制印章,必须有上级单位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正式公文。
行政各单位需要刻制印章,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印章必须在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章单位刻制。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各单位不得自行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学校行政印章、党委印章、院领导个人章、手章均属于公务章,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行政各单位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印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对外使用。
第八条 使用印章要履行批准手续,印章保管人员无权私自使用印章。各单位使用校级印章,须遵照印章使用流程,填写用印审批表。手续完备方可盖印。办理用印手续必须是本单位在编人员。凡手续不齐和不符合规定者,校长办公室一概不予受理。
第九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毕业(结业、进修)证书、肄业证书、聘任证书、工作证、学生证等各种证件,匀须由有关部门造册,填写用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和校长签字后,由专人统一送校长办公室加盖校级印章,并将名册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条 各单位人员因外出联系工作,参加各种学术活动,或因私探亲、旅游,一般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开具介绍信,并盖本单位或有关部门公章。如需使用校级印章,须填写用印审批表,手续完备方可盖印。
第十一条 学生如需开具校级证明或介绍信要使用校级印章的,必须先向二级学院领导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二级学院派员到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校长办公室上报主管领导和校长签批后才能盖章。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使用印章时要认真检查批准手续是否完备,并保存留档。使用印章后一般应留存一份文本备查(确实无法或不能留存文本的除外)。
第十三条 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得将印章带出单位以外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一般不准开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特殊情形,须经校长批准。经批准开出的空白凭证,要编号登记、签领,使用者要妥善保管,用后限期逐份收回。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必须经学校各相关部门和校领导审核会签后,凭合同会签审批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学校公章。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和缴销
第十六条 学校行政一级的印章由校长办公室专人保管,学校各单位的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印章必须存放在牢固加锁的抽屉内或保险柜内,用完印章后要随手放回原位锁好,不能将印章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敞开的抽屉、保险柜内。
第十八条 印章应保持清洁,印面字迹清晰、印泥颜色纯正,加盖时应注意位置端正。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应由校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