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党政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河科技学院的公文,是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校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和发文。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分别负责学校党政公文的管理工作,并指导教学单位、机关各部、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有一位主要领导同志分管本部门、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公文处理业务。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密和其它有关规定,做到合法、准确、及时、安全。
第二章 发文办理
第六条 学校公文的主要种类
(一)命令(令) 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布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教学单位、机关部、处、室及其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告 用于公布各单位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教学单位、机关部、处、室的公文、传达教学单位、机关部处室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用于向上级组织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组织的询问。
(八)请示 用于向上级组织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部门和组织的请示事项。
(十)函 用于同校外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或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十二)公告 用于向校内外发布的重要事项。
(十三)议案 用于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审议事项。
第七条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组织、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发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组织、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学校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并排,之间用“★”隔开。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四)文件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组织。公文标题中限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六)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公章。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当调整行间距、字间距,务使印章与正文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
(七)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次为“一”,第二层次为“(一)”,第三层次为“1”,第四层次为“(1)”。
第八条 行文规则
(一)向上级组织行文,一般应主报一个上级组织,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组织阅知,可以抄报。向上行文一般不越级,尤其一般不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组织。
(二)请示类公文应当一文一事,不得直接送交领导个人,尤其不得同时分送多位领导。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非请示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学校各部门和各单位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不能越权行文。机关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及其他单位经学校授权方可对外行文。学校内设机构之间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四)党办、校办根据校党委、校行政授权,可以党办、校办名义向全校各部门、各单位行文。
(五)通过校园网等各类媒介公开发布的公文,视同正式纸质公文并依照执行。凡内容涉及保密的公文,必须严格按规定渠道发文,不得采取公开的形式发文。
(六)各部门、单位需要请示学校的事项,要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学校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学校领导另行安排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单位的办理过程。
应当经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本,应在上述时间要求的基础上再提前5个工作日报法制室审核,紧急公文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突发事件或者特别紧急的事项,不受上述时间要求限制,随送随审。未经法制室审核,办公室不予呈送。
(七)发文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提高质量,又要控制数量。
1、凡是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发公文。
2、凡是可以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学校公文。可以用便函解决问题的,不发正式公文。可以用电子公文解决问题的,不发纸质公文。
3、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以学校或党办、校办的名义行文或者批转、转发。
第九条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校核、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学校发文办理的程序及要求如下(发文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一)拟稿 以校党委、校行政或党办、校办名义发出的公文,属于部门职能范畴的,一般由有关职能部门草拟;属于综合性的,一般由党办、校办草拟。拟稿的基本要求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上级的决定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做到情况确实、主题突出、条理清晰、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二)会签 公文起草后,拟稿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核稿并签名。行文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必须履行会签手续。
(三)审核 以校党委、校行政或党办、校办名义发出的公文稿,分别统一由党办、校办负责审核。学校或党办、校办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在送批、签发前,要经学校法制室审定并签字。凡文稿未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核签或内容需作较大修改的,应送法制室核签而未履行手续者,党办、校办应提出明确意见,退回重办。
未经党办或校办审核的公文稿,应由学校法制室核签而未经法制室审核的文稿,校领导不予签发。
(四)签发
以校党委、校行政名义向上、向外行文,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签发(或由党委书记、校长分别委托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签发)。
以校党委、校行政名义向下行文,根据文件的涉及范围和重要程度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或其他分管校领导签发。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以党办、校办名义向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发出的公文,一般由分管的校领导签发,属于常规性工作安排或周知类的通知也可由主任签发。
签发时,主批人应明确签署姓名和时间;其他签批人圈阅文稿的,视为同意。
(五)校核 公文最后付印前由拟稿部门负责校对。校对要严谨、细致,力戒错漏,并正确使用校对符号。特别要注意校对校领导和党办、校办对拟稿的修改意见,认为修改意见不妥的应及时向党办或校办提出。
在校对过程中如需要对已签批的文稿作个别文字修改的,须经党办或校办同意;如涉及对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的,须报签批领导复审。
(六)印制 公文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及标准进行印制,做到规范、端庄、美观、大方。
(七)用印 除会议纪要外,其他公文一律要加盖发文单位的印章。公文用印须凭已签发的底稿。监印人如对公文有疑问,有责任向办文人员提出意见或与签发领导核实。公文用印后,底稿并正式文件一份交由监印人保管,用于存档。
(八)登记与分发 分发公文前应将公文标题、发文时间、发文字号、收文单位等逐项登记清楚。属于职能范畴的公文一般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分发并催办,属于综合性的公文一般由党办、校办负责分发并催办。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发文办理参照上述程序及要求执行。
第十条 发文形式
(一)以学校名义,对带有全校性或比较重大的问题,由校长签署和向全校发布的规章,发布涉及全局性或某一方面的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某些重大问题做出的决定、发布命令等,学校向上级组织的请示、报告,对校内单位、部门请示的批复,对先进集体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的表彰,成立各类领导小组的通知等,用《黄河科技学院文件》(院政〔20××〕×号)的形式印发。
(二)以学校党委名义,由党委书记签署发布的公文,用《中共黄河科技学院委员会文件》(院党〔20××〕×号)的形式印发。
(三)以学校纪委名义,由纪委书记签署发布的公文,用《中共黄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院纪〔20××〕×号)的形式印发。
(四)以学校工会名义,由工会主席签署发布的公文,用《黄河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院工〔20××〕×号)的形式印发。
(五)以学校团委名义,由团委书记签署发布的公文,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黄河科技学院委员会文件》(院团〔20××〕×号)的形式印发。
(六)学校任免人事的公文,用《黄河科技学院任免通知》(院政任〔20××〕×号)的形式印发。
(七)以学校的名义,向全校或一定区域的师生公布某项政策、规定和重大事件以及其它需要周知或遵守的事项,一般以《黄河科技学院通知》(院政通〔20××〕×号)的形式印发。
(八)以学校名义,由校长签署的行政处理决定,用《黄河科技学院行政处理决定书》(院政行政处〔20××〕×号)的形式印发。
(九)学校党政联席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用《黄河科技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黄河科技学院党委会会议纪要》、《黄河科技学院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十)经学校、学校党委同意,以校办、党办的名义行文有关全校性的问题,如贯彻上级组织及学校的重要政策意见,以及对全校性工作发出的通知等,经学校、学校党委同意,以校办、党办名义向上级组织的请示、报告,代学校、学校党委对学校内设机构的批复、通知,分别用《黄河科技学院校长办公室文件》(院办〔20××〕×号)、《黄河科技学院党委办公室文件》(院党办〔20××〕×号)的形式印发。
第三章 收文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收文包括校外来文、下级部门和单位的请示或报告、群众信访件等。其中,校外来文包括:上级和校外单位发给学校的正式公文;上级领导的讲话和批办件;上级电报;上级会议材料;秘密级以上的简报、内部刊物、资料等。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收文,包括校领导和学校部门、单位负责人通过参加会议或其他途径收到的发给学校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由党办、校办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收文办理程序包括签收、登记、审核、分办、呈批、承办、催办等。
学校收文办理的程序及要求如下(收文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
(一)签收、登记、审核
收文后要进行查对、签收,并将公文标题、内容提要、发文单位、发文时间、发文字号、密级、紧急程度、收文时间、收文编号等登记清楚。
对于学校下级部门、单位的请示报告,党办、校办文秘人员收文时应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的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应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或属于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不需要学校处理的公文,经党办、校办负责人批准后,可退回呈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
(二)分办、呈批
党办、校办负责人对学校收文提出拟办意见。
校外来文和群众信访件,如只需要学校阅知的,应呈送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轮阅;如需要学校贯彻有关精神或落实有关事项的,应先呈送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批、其他校领导阅知,再根据校领导批示分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学校下级部门、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先交由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处理意见,然后呈送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示,再按校领导批示分送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校领导的批示、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意见要具体、明确,并签署姓名,注明日期。
校领导如直接签批亲收件,应在签批后交由党办或校办统一登记、存查和分送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三)承办、催办
负责承办领导批示件的部门、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和校领导批示,指定具体负责人,按照规定的办结时限抓紧认真办理。承办事项涉及其它部门、单位的,承办部门、单位应主动与其迅速协商办理。办结后应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党办或校办。
党办、校办负责按校领导批示和文件要求,对承办单位进行检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要及时将办结情况报告文件审批领导,并做好办结件的登记及存档工作。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收文办理参照上述程序及要求执行。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十四条 公文处理实行限时制。
(一)学校收文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应力争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注明“特急”、“急”等,紧急公文应根据相关要求紧急办结。
(三)文秘人员要高效处理和传递公文,不能在任何环节滞留公文。
(四)校领导或党办、校办负责人批请职能部门研究提供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五)公文如因有关领导或负责人出差等原因暂时无法签批,应迅速与有关领导或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及时处理。
(六)领导批示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分送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承办部门、单位应抓紧办理领导批示件,不能拖延,在办理过程如遇到困难,应及时向审批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党办、校办及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指定专门文秘人员负责公文的收发、审核、传递、用印、保管、归档和销毁。
第十六条 在传递和管理秘密公文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公文应根据密级分别注明“绝密”、“机密”、“秘密”等。
第十七条 翻印上级文件,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党办、校办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复制。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组织、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
第五章 公文归档
第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将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稿件、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传真文件应当复印后,存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进行分类保管,并应依照公文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案卷标题应当准确反映卷内公文的作者、内容和文种。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二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管理、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即合并管理。单位撤消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馆。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立好的公文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公文立卷归档工作应当接受档案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